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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

作者:小编 时间:2025-06-17 10:18:06 点击:

  2025年3月25日,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仙居县××工艺品加工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一楼生产车间的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厂限期整改完毕。

  仙居县××工艺品加工厂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对仙居县××工艺品加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4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完毕。

  浙江××工贸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对浙江××工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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